职务侵占罪中的共犯是什么罪
关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共犯构成何罪,这一问题需结合共犯的参与行为和作用来明确。
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通常仍构成职务侵占罪,具体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。
1. 若存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职务侵占行为,且均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,整体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,各共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。
2. 若共犯未直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,但明知他人实施职务侵占仍提供帮助(如协助转移赃物、伪造财务凭证),因共同故意指向职务侵占行为,仍以职务侵占罪共犯定罪。
3. 若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,国有委派人员可能因身份构成贪污罪,非国有单位人员则根据是否利用职务便利,与国有委派人员分别定贪污罪共犯或职务侵占罪共犯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职务侵占罪共犯的处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罪名认定和处理结果产生影响。
1. 侵占行为经单位同意的例外:若共犯实施的“侵占”行为实际得到单位授权或事后追认(如单位默许员工临时借用公款且无非法占有目的),则因缺乏“非法占为己有”的主观故意,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。例如,公司股东协商后决定将公司资金暂时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,且约定盈利后归还,此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。
2. 未成年人参与共犯的特殊处理:若共犯中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因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,该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,仅对已满16周岁的共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。例如,15周岁的员工戊协助17周岁的员工己转移侵占的单位财物,戊因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,己则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3. 共犯中存在犯意转化的情形:若原本共谋职务侵占,但实施过程中转化为盗窃(如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秘密窃取),则共犯的罪名需从职务侵占罪转化为盗窃罪。例如,甲乙共谋利用甲的财务职务便利侵占公款,后因甲临时无法接触财务系统,二人改为撬锁盗窃公司保险柜,此时共犯罪名转化为盗窃罪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需重点关注。
1. 共犯关系认定失败风险:若缺乏直接证明“共同故意”的证据,可能导致部分行为人不被认定为共犯。例如,甲乙二人系公司同事,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10万元,乙仅在甲侵占后帮忙保管赃款,但无证据证明乙事先知晓甲的侵占意图,此时乙可能因“缺乏共同故意”不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共犯,仅可能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2. 身份差异导致罪名错位风险:若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共同侵占财物,可能因身份认定错误导致罪名适用偏差。例如,国有公司委派到子公司(非国有)的经理丙,与子公司员工丁共同侵占子公司财物,若未证明丙的“国有委派身份”,可能错误将丙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共犯,而实际丙应构成贪污罪,丁构成贪污罪共犯,此偏差将直接影响量刑轻重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职务侵占罪共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结论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“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”,明确共犯需满足“二人以上”“共同故意”“共同行为”三个核心要件。结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,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”构成职务侵占罪。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时,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,整体行为指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侵害(单位财产权),故各共犯应统一以职务侵占罪定罪。若存在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参与的特殊情况,虽国有委派人员可能因身份构成贪污罪,但非国有单位人员若与国有人员形成共同故意,仍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,反之则根据自身行为定职务侵占罪,此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特殊适用,但本质仍遵循共犯与正犯的罪名一致性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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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通常仍构成职务侵占罪,具体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。
1. 若存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职务侵占行为,且均利用职务便利或协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,整体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,各共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。
2. 若共犯未直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,但明知他人实施职务侵占仍提供帮助(如协助转移赃物、伪造财务凭证),因共同故意指向职务侵占行为,仍以职务侵占罪共犯定罪。
3. 若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,国有委派人员可能因身份构成贪污罪,非国有单位人员则根据是否利用职务便利,与国有委派人员分别定贪污罪共犯或职务侵占罪共犯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职务侵占罪共犯的处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罪名认定和处理结果产生影响。
1. 侵占行为经单位同意的例外:若共犯实施的“侵占”行为实际得到单位授权或事后追认(如单位默许员工临时借用公款且无非法占有目的),则因缺乏“非法占为己有”的主观故意,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。例如,公司股东协商后决定将公司资金暂时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,且约定盈利后归还,此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。
2. 未成年人参与共犯的特殊处理:若共犯中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因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,该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,仅对已满16周岁的共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。例如,15周岁的员工戊协助17周岁的员工己转移侵占的单位财物,戊因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,己则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3. 共犯中存在犯意转化的情形:若原本共谋职务侵占,但实施过程中转化为盗窃(如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秘密窃取),则共犯的罪名需从职务侵占罪转化为盗窃罪。例如,甲乙共谋利用甲的财务职务便利侵占公款,后因甲临时无法接触财务系统,二人改为撬锁盗窃公司保险柜,此时共犯罪名转化为盗窃罪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需重点关注。
1. 共犯关系认定失败风险:若缺乏直接证明“共同故意”的证据,可能导致部分行为人不被认定为共犯。例如,甲乙二人系公司同事,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10万元,乙仅在甲侵占后帮忙保管赃款,但无证据证明乙事先知晓甲的侵占意图,此时乙可能因“缺乏共同故意”不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共犯,仅可能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2. 身份差异导致罪名错位风险:若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共同侵占财物,可能因身份认定错误导致罪名适用偏差。例如,国有公司委派到子公司(非国有)的经理丙,与子公司员工丁共同侵占子公司财物,若未证明丙的“国有委派身份”,可能错误将丙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共犯,而实际丙应构成贪污罪,丁构成贪污罪共犯,此偏差将直接影响量刑轻重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职务侵占罪共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结论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“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”,明确共犯需满足“二人以上”“共同故意”“共同行为”三个核心要件。结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,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”构成职务侵占罪。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时,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,整体行为指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侵害(单位财产权),故各共犯应统一以职务侵占罪定罪。若存在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参与的特殊情况,虽国有委派人员可能因身份构成贪污罪,但非国有单位人员若与国有人员形成共同故意,仍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,反之则根据自身行为定职务侵占罪,此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特殊适用,但本质仍遵循共犯与正犯的罪名一致性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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