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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提出异议

发布时间:2025-12-0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提出异议,原告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。
1. 仅口头反驳而不提交书面证据:部分原告认为“债权事实清楚”,仅在庭审中口头陈述,未提交合同、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据,导致法院因“证据不足”不支持其主张;
2. 逾期提交反驳证据: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,即使证据真实有效,也可能因“逾期举证”被法院不予采纳,丧失反驳异议的机会;
3. 忽视被告异议中的法律漏洞:部分被告的异议可能引用失效法条(如仍用《担保法》而非《民法典》)或混淆“优先债权”与“普通债权”的定义,原告若未及时指出这些漏洞,可能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担心后续处理中存在疏漏,可进一步向我们咨询,我们将协助您弥补漏洞、维护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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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提出异议,原告反驳异议的法律依据可从债权成立、优先性等方面分析。
债权成立的核心依据为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”若原告持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、转账凭证,可依据该条款证明债权真实合法,反驳被告“债权不成立”的异议;
债权优先性方面,若涉及担保债权,可引用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四条(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):“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。”若原告持有抵押登记证明,可据此主张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;
若涉及破产程序中的债权顺位,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:“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……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……(三)普通破产债权。”原告可依据该条款,证明自身债权属于某一清偿顺序,反驳被告对顺位的错误主张。综上,原告可结合具体异议内容,精准适用上述法律条款,支撑自身主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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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提出异议,需结合异议内容与证据针对性处理。
原告应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,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反驳。
1. 若被告异议主张“原告债权真实性存疑”:原告需提交合同文本、银行转账记录、对账确认函等直接证据,证明债权的成立时间、金额及合法性,反驳“虚假债权”的指控;
2. 若被告异议主张“原告债权顺位劣后于自身”:原告需举证证明自身债权的优先性依据(如抵押登记证明、查封裁定时间戳等),或指出被告主张的优先性缺乏法律/合同支撑;
3. 若被告异议主张“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”:原告需提交债权申报回执、邮寄凭证等,证明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,或说明逾期申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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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提出异议,原告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。
1. 证据链断裂导致异议被支持的风险:例如,原告主张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,但仅提交抵押合同,未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抵押登记证明,被告据此异议“抵押权未设立”,法院可能支持被告的异议,导致原告债权从优先债权降为普通债权,受偿比例大幅降低(如从100%受偿变为仅受偿30%);
2. 诉讼时效经过导致债权不受保护的风险:例如,被告异议主张“原告债权已过诉讼时效”,原告若无法提交催款函、还款承诺等中断时效的证据,法院可能认定债权已过时效,即使债权真实存在,也无法获得清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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